法律问答

我们是被告,原告的起诉理由极端,他父亲是14年在我们这里买的电动三轮车,19年死于交通事故,事故方应付他们20万美元,最后只给他们16万美元,他们就以这4万美元起诉了我们的销售店。 让我们的经销商赔偿他们,还没有开庭,开庭了,我们怎样反驳他们,最后请告诉我们应该怎样起诉他们给我们带来的麻烦

2020-03-12 18:03: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出车祸, 交通警察写了《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警察会通知肇事者进行赔偿。对方不赔偿诉至法院 应提起给付之诉,先写个起诉状,确定被告,再根据法院的传唤到庭进行法庭审理,法院会做出判决 责令其赔偿 。
  •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车祸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死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直接起诉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从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分析及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立场出发方面考虑,应准许债权人提前要求清偿债务。
    首先,债务人死亡,其留下的遗产发生继承,债务人的主体发生变化,债权人客观上不能再要求死者清偿借款债务,而只能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故借款合同不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不能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而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其次,自然人的死亡,也类似于企业的破产,参考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到期债务可视为到期。
    再次,债务人死亡,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有权处置被继承人的财产,如债权人对不到期债务无权提起诉讼,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继承人领取死者的存款,待借款债务到期后,债权人难以再查找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
    最后,若继承人拒绝偿还借款,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以请求提前还款。
    故法院在债务人死亡后,通常判决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未到期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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