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向我贷款,并打过借据,承诺还贷時间和贷款利息,有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签名按指印。如今贷款人被拘押,没法还贷,贷款担保人也不愿还贷,并提早迁移财产,还将其房屋拆迁补偿的拆迁费,换为房票放到儿女户下,我想问一下假如提起诉讼贷款担保人,可否把其给儿女的房票取回做为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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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有关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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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抵押权人作为原告主张自己的债权的,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起诉状、
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并缴纳诉讼费。
第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证据需要经过法庭质证。
第四,法院立案后会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法当事人,
第
五、开庭审理,依法审查诉讼材料并作出判决。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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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
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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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