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曾经和4个朋友一起签订租房合同和合作经营合同共同经营一间沐足店,后来其中一个股东要求经营卖淫服务赚钱快,后来就改经营了卖淫服务,一年前我就离开了店面,并对店面账目经营状况不再过问,也没有参与经营,现在其中那个股东被公安局立案逮捕了,现在其家属要求我赔偿损失并按服刑时间每月支付赡养费用,否则就揭发我参与有组织卖淫。请问我都离开1年时间了,我还涉及罪名吗?经营期间一直没有获利分红,并且没有参与招募和管理店面。

刑事辩护
2018-07-03 13:20: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有可能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如属抽逃出资,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4、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对。
  • 立案详情:  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第三,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第四,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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