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购房交了一万的订金,签的是一个模板认购协议,上边的总楼价,房贷首付比例,首付都错误,下边签字时的时间因为粗心大意,把2016年写出2014年,就会有一个订金10000元是对的,我想问一下这一合同书有法律认可吗?现在我不愿买这一房屋了,一万的定金能退吗?感谢!

2020-03-13 19:09: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法律对应当在交定金后多少天内签合同没有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如果当事人一直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关系,将会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不定期租赁中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  
    (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 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在租赁房屋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如是以下情况是不能进行房屋出租的,请认真甄别:
    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属于违章建筑的;
    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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