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完成对土地纠纷的行政审查是2月28日收到的审查结果。作为第三方,目前在4月17日,尚未收到法院通知,上诉期限是否已过?

土地纠纷
2020-03-14 09:41: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进行审查,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审理。
    对于工伤认定行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来证明,申请人(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不负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无法在6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复议机关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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