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使用者需要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吗?

2020-03-14 20:35: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工伤职工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止;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即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解除与工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
  • 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若不赔,申请仲裁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月平均工资包括些什么内容?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我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性收人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其应得的工资性收人,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将它列人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实际工资性收人是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陆某要求以应发工资计算,并且住房补贴、手机通讯费报销款均应计算在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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