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还在2012年3月7日给他人借款,讲好三个月还,假如期满不还,用他的农田做质押,没亩地依照100元,承揽10年,地是以2015年9月1日刚开始种启,以前人们彼此还写了一个土地承包合同,可是如今这一人悔约了,不想要把地让我们种,人们如今规定他依照3分贷款利息把钱归还人们,才把地归还他,那样是不是受法律法规维护

2020-03-15 06:25: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之后治疗期满,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来处理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

    一、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公司能否跟伤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合同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得根据你的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者所属的统筹地区确定。

    构成一至四级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单位是不能和伤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构成五至六级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只能由劳动者提出才解除劳动关系;构成七至十级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有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一规定又被称为“代位权”制度,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及安置费等权利)
  • 答:
    1、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时起算;、
    2、如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可从你要求对方还款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但建议尽快选择起诉的方式索回借款,否则,证明你要求对方还款的证据很难搜集;
    3、借款利息不要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4、可以考虑把多个借条集中为一个借条,具体内容看双方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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