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出于各种原因吵架,不给生活费用吗?我以前不工作给他一分钱,因为我一直在工作,自从一分钱都没给,我还要和孩子一起工作,现在想离婚,但我们结婚后买车,我妻子给了3万,如果他给的话?

离婚
2020-03-15 10:23: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后买车,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其列:
    (1)用遗嘱或赠与所得而购买的车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2)有证据证明买车的款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3)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购置车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1994年2月1以后才在一起的,国家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如果有孩子、财产问题,可以请求法院处理。
  • 可以协议分割住房产权,如竞价,或卖掉住房分钱等,达不成协议,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讼。
    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