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B、C三个股东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A股东又和B股东另外签了一个协议,A股东在协议中要求B股东经营公司,每年利润不低于10%,如果未达到10%,B公司赔偿A公司差额部分,超过了,则ABC按股权比例分配。请问,AB两股东这个协议有效吗?

股权
2018-09-14 06:11: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成立公司一般要达到下面五个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人有限制为3万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需一次缴足。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09年始,部分地区有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文件,但是对于此类申请人,申请对象有所限制,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您这个问题其实属于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理方法,很其实并不难处理。
    1、公司成立后股东是不能撤股的,只能转让股份,所以股东们对于撤股的处理办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二股东的提议也是不合法的,无论是谁的决策失误,都不能把责任推由股东一人承担,只能在清算的基础上按公司章程的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摊损失)
    3、二股东私转公司资产的,您是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公司名义起诉对方要求返还(当然,您得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4、您可召开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沟通后撤销现任的财务主管,虽外安排财务经理,有必要时,可利用您大股东的优势联合其他股东给二股东一定的压力(说难听了就是利用股权优势打击二股东的表决权,甚至修改公司章程)。
  •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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