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人坠入爱河,女人怀孕了,男人不想结婚生子,要求堕胎。女人不想,所以两人紧张。后来,女人说堕胎和男人分手了,要求男人失去3万年轻人,男人付给女人,但是经过钱,女人没有堕胎,或者没有。请,男人该怎么办。

2020-03-15 18:33: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 “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 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争议中,直接提出离婚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往往很难实现,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比较难被法院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离婚的时候直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提出分手,未婚先孕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因分手而提出民事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女方因打胎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男方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因为在造成未婚先孕中,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都需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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