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评估是否有标准费用?

2020-03-15 18:37: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审判后,判决生效一方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以土地评估费收取为例,  收费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宗地地价评估地价金额(万元)‰国家计委、土管局;  100以下含1004计价格
    (94)2017号;  101-200部分3计价格
    (94)2017号;  201-1000部分2计价格
    (94)2017号;  1001-2000部分
    1.5计价格
    (94)2017号;  2001-5000部分
    0.8计价格
    (94)2017号;  5000-10000部分
    0.4计价格
    (94)2017号;  10000以上部分
    0.1计价格
    (94)2017号;  基准地价评估平方公里万元计价格
    (94)2017号;  5平方公里以下4-7计价格
    (94)2017号;  5-20平方公里7-12计价格
    (94)2017号;  20-5012-20计价格
    (94)2017号;  50以上18-40计价格
    (94)2017号;  注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上述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评估费;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收评估费;③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2+
    1.5+
    0.8)*抵押标准或清算标准.
  •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1、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
      
    2、对拒绝到场的当一人或一方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报大队领导、主管事故科长签字。如车辆只做痕检、安检,到事故鉴定中心直接交费,找当日值日班工程师检车。如车辆还需做车损作价,须在接到委托书后72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后,当事人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大厅技术科民警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对肇事逃逸案件,要进行鉴定的,大队领导审批后费用后期处理。
  •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了相关的工伤鉴定,确定为工伤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