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东莞的工厂工作。 我今天得了肺结核,请了一周假回老家接受治疗。 我现在在老家治疗。 如果你想在国外退休该怎么办?。 我还有五险一金。

2020-03-15 19:35: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必须符合条件的异地人才能办理社会保险。适合的参保人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参保单位派驻外地工作;

    (2)参保的离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外地的;

    (3)外地就业,以个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在参保的;

    (4)参加未成年人医保,随父、母长期居住外地的;

    (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随子、女长期居住外地的。
  • 办理辞职有哪些注意事项?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办理辞职有哪些注意事项?   
    1、依法提前通知企业   员工应严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间通知企业,如未提前通知就离开公司,即属违约。违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白白地掏一笔“辞职费”。   员工违法辞职的赔偿金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如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在通知期内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2、保留好书面通知企业的凭证   员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与副本。如没有保留下有效的凭证,一旦用人单位否认未收到提前30日辞职报告,员工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如已签订服务期协议,提前通知解除仍需赔偿违约金   服务期协议主要是指劳动者因参加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协议。由于用人单位已付出提供专项培训这一对价,因此,即使员工依法履行的提前解除通知的义务,仍需承担服务期中约定的违约金。此时,员工只能从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否为专业技能培训和实际付出培训费多少(违约金以此为限)等角度进行抗辩   
    4、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就对单位行使单方即时生效的解除权   此种权利的法律依据在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使此权利需要注意:   
    (1)采用书面通知;   
    (2)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将解除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写清楚;   
    (3)无需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除了试用期内辞职之外其它情形,还可向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员工辞职之后,社保是可以办理转移手续,在新的工作地缴纳社保之后进行累积。而公积金是可以申请转移之后累计缴纳,也可以在满足提取条件之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

    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