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酒宴的组织者或召集者是否直接参饮应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从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角度看,对宴饮参与人的饮酒数量应当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义务。
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对同饮者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根据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的规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无论是存在过错,还是过失,共同饮酒人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