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是84中东河拆迁安置房,我资助95年的父母家购房,财产名称是我父亲,现在我父亲给了我女儿,我母亲和我的三个姐妹可以作证,现在我母亲要安根据父亲的意愿,在她死后,我父母有五个女儿,我的小姐,我的大姐不同意怎么分房?

2020-03-16 11:24: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房产分割需要遵循的原则:
    1.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1、分割房产可以在任何时间段内进行,法律上也没有时效限制。
    2、当时离婚时未涉及房产分割的,现在可以重新协议。
    3、重新分割房产不需要起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有起诉的必要,所以一楼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4、正确的做法是:
    (1)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然后根据该协议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不需要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保留好相关协议就可以了。
    (2)若双方协商不了的,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哪套房产无法协商的就到该套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是多套房产都协商不了的,选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中对你们最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