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诉讼应由首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行政复议案件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为什么“不服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提起诉讼”,原告的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呢

2020-03-17 08:01: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管辖权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当然其他民事关系略有不同 如合同关系 可以是合同履行地 ,意味着 只有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这个双方当时人是不可以选的。但是可以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原告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判的行为。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对行政强制措施可诉讼,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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