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请问2012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后,1989年江苏省女职工特别保护法还有效吗?有没有同时被废止?
2.现在有没有法律规定有关“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当给予每天1小时休息,及产前假和哺乳期公司不得低于基本工资80%”的条款?(这些内容摘自1989年江苏省女职工特别保护法,还有效吗)
3.江苏省或者南通市有没有地方性保护女职工特别是怀孕女职工的相关法律法规?

妇幼权益
2018-09-14 09:20: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废止劳动法,只是自然废止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
    劳动法规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劳动合同法,处理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只有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当然,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仅仅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进行修正和替代。
    劳动法涉及的问题是全面性的,劳动合同法涉及的问题仅仅是劳动合同方面的。
    从广义来说,劳动合同法是广义劳动法的一部分。
  •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根据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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