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企业2002年帮我放假了到如今,我不得已出外打工赚钱赚钱赚钱养家,昨日接到财政局的一张交税银行对账单,发觉我一直在交薪水类个税,经到财政局查寻,我这两年一直开薪水且薪水很高,这表明原企业许多人用自己的名字做薪水,随后擅自刻公章签名取走薪水。我要去了解时拿不上直接证据该怎么办?

2020-03-17 09:44: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你现在工资收入为5000元,那你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 工资缴纳的税收是指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进行代扣。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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