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5年10月至2008年10月与该单位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终止了与该单位的劳动合同。该协议的条件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予预补偿。现在该单位只同意给予三个月的补偿,原因是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请问该补偿合法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3-17 11:50: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租车带人与公司的关系:不一定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业务承包关系。关键是看这个司机是否受这个公司的管理,这个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这个司机,这个司机的工作内容是否是这个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这个司机的劳动报酬是不是这个公司支付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