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方租房交给乙方,合同签订5年,租金是只能租借1个月的租金。 现在乙方不想租借4个月,合同也没有写违约赔偿金,甲方可以接受赔偿吗

2020-03-17 11:57: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 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不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与企业协商进行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我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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