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2011年7月份我进入一家公司工作,没有签劳动合同,到2014年10月份开始,因公司效益不好,一直没有发工资,到2015年2月10日,公司过年放假,给我们发了2014年10和11月份的工资。2014年12月以及2015年1月、2月的工资,领导说年后再发。我们单位年后是2015年2月28日正常上班,我认为去上班公司或许还是发不了工资,就给领导打电话说年后不回去上班了,领导也同意了。2015年5月开始,我就给公司领导打电话要工资,领导总是以最近效益不好的理由让我再等等,我就一直等着,到了七月份,我所在的新单位要给我缴纳社保,(之前的单位因为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开始只是在网上申报了社保,没有去社保局交费,我的社保没法做减员,所以新公司也没法增员)我就给原单位打电话,负责人就说8月份一块把工资和社保给我解决了,到了八月份快月底还是没解决,我就自己去社保局交钱做的减员,之后一直和单位要工资和社保的费用,截止到现在公司还是不给,也没有欠条,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吗,超过仲裁有效期限了吗

仲裁
2018-09-14 09:42: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资里面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1、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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