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父母朋友帮我介绍了一个对象,见面几次决定好好相处下去,等感情稳固后结婚,女方要求先订婚(她们那边的习俗),然后才能在一起相处(她说订婚后最多一个月就能把工作辞掉到我身边好好相处),我父母希望我能早点结婚,所以同意给对方彩礼和金器,可是订婚至今已经三个月,她仍然没有辞掉工作,并且在此期间使用各种理由索要衣服首饰礼物现金等财物,前段时间由于她说她父亲得了脑瘤,已经住院,还差三万块钱,需要我帮忙。我准备一些钱去医院看望她父亲,她始终不肯告诉我地址,然后我父母打了一个电话给她父亲,她父亲说他好好的,之后她知道我们打电话给他父亲,我们就无法直接联系到她父亲本人了,现在我们在闹矛盾,她开出其他条件不肯履行我们订婚前的约定(比如现在说要结婚才过来,结婚必须买一辆车或者给礼金,在订婚之前他们说只要订婚给过彩礼,结婚不需要其他花费,也没有买车买房等要求),对于这些事情我该如何处理能挽回我们家的经济损失(我父母是工薪阶层,不希望他们的血汗钱受损失),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帮助我解决此事(最好能私下处理,不希望此事对声誉产生坏的影响,对双方的伤害最小),希望律师能给予帮助,非常感激!!!

2018-09-14 10:04: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后购置的手饰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个人专用的、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您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上述第
    (二)、
    (三)项情况的话,女方需要返还,否则女方就不需要返还彩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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