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朋友把钱借给养老院,经营者因各种原因破产,无法偿还,因民事诉讼被判有罪。 这位朋友立即检查了这个养老院,一年后需要办理手续时,法院没有办法办理手续,被轮流后,财产将受到巨大损失。 说明责任是谁?

2020-03-17 22:32: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要解除的内容如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禁止重复查封,因此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在程序上具有优先处理查封财产的权限,其他法院不得对同一物再采取重复查封的措施,也不得对正在实施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至于实体法上的效力,即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说,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从法律禁止重复查封的规定来看,这即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已查封的财产再申请执行,因此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措施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但这种优先性是相对的,有限制的。
  • 公司倒闭破产,应该和职工解除合同,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单位不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由职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到法定年龄缴费满15年办理退休,没有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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