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出租方于2011年10月16日,签署了租房合同,租赁期从2011年10月22日租期,我承租方已经3200元保证金交到出租方,在签署的当日2011年10月16日明确提出不租此房,另外规定退还押金,出租方未予退回,本案承租方是不是算毁约?

2020-03-18 09:16: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不得收取员工的押金,因此,单位收取押金是非法的,劳动者无论是否继续在单位工作,都有权要求退还押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押金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

  • (一)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押金必须退还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时退还押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在没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三)如果没有造成合同约定的损失应于合同解除时退还
    如没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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