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你好!我购房时被别人行骗了6万余元,只了解另一方名字和银行卡卡号,沒有另一方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可否授权委托律师查询?

2020-03-18 15:16: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常见的银行卡诈骗手段如下:
    一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申领银行卡进行诈骗;
    二是利用人们麻痹、轻信的心理作案。用假卡、空卡掉包、贴“紧急通知”等,如犯罪分子在ATM上贴一张所谓的“紧急通知”,声称ATM系统受到病毒侵害,为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用户必须把资金转移到指定账户上,只要用户把资金转入该账户,银行卡里的资金立即就会被犯罪分子提走。
    因此,千万不要轻信“紧急通知”和“公告”,以防受骗。在ATM旁看到“紧急通知”,要求您提供密码信息,绝对不是银行的行为,而是恶意窃取持卡人资料的犯罪分子;
    三是高科技作案,如在ATM上安装摄像头头,利用盗卡器等高科技作案。
    自助操时,应注意ATM上是否有摄像头等多余“装置”。还有就是自助银行的大门一般要求刷卡才能进入,刷卡时是不要求输入密码的,有的不法分子改动自助银行的门禁装置,要求刷卡后输入密码以实现盗取的目的。
    遇到此情况切不可输入密码,应立即和银行联系。
  • 您好,涉嫌诈骗2550元的达到诈骗罪侦查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徐某某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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