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借款后,把钱交给丙,丙与他人合作,向公司贷款高利息。 现在的公司不能还钱。 甲方不知道丙方和公司的人员,没有亲自签订合同。 只是和丙方签订了公司的合同,借款合同也没有被甲方给予。 乙还没有合气儿。 a他说他是中间人,不负责任。 问: b是中介人吗?他应该负什么责任?

2020-03-18 17:3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 在法律上,中间人并不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不必承担债务责任;但如果是保证人且在保证期限内,则可能承担保证人的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但从生活常理上讲,中间人对于造成“赖账”的恶果负有一定责任,理应帮助债权人追回钱款,否则,难脱苛责。
  • 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债权届满未得到履行,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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