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户籍是云南省,丈夫是四川省,结婚时户籍没有迁移,生孩子的时候有两个户籍。 四川省的户口先到了,现在想取消这个户口的登记,派出所的事务员告诉云南省是虚假的户口。 我想听听。 户口先在哪里,哪个户口是真的,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2020-03-18 19:15: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民死亡,死者家人办理死者的死亡证明时候,会注销死者户籍。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规定是,给孩子上户口,需要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注明,到孩子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户籍管理人员严禁给一个人上多个户口,公安部已经建立全国人像比对系统。
    我国户口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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