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您好,我帮盆友办了一本货运资格证,如今买车人出了一个小安全事故,走商业保险的,如今车险公司查出证是假的,回绝赔付,我是委托人,拿了3??百辛苦费,假如买车人警报,我该担负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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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四、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五、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二、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三、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四、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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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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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
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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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