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它用假房子合同书骗我2万下落不明我警报后把他把握住,在之后他判了六个月,可他判处人民法院也没通告我,这司法程序对么,我觉得蒙蔽,我这能算刑事案件加是民事诉讼

2020-03-19 10:27: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合法性原则;  
    2.客观性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的电子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的本来面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发现、认识客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或者随意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3.科学性原则  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既要全面又要集中,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第二,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第三,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在该证据的收集上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得、提取和固定。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先进的手段。  
    4.迅速及时原则  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且会以光速通过网络传输,从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迅速、及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时限,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因拖延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 正常成年人一般情况下都是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有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你随时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这个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另外警方从没有规定失联超过24小时才能报警的说法。报案与警方立案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 首先,该案例中一方失踪,那么另一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次,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失踪,不影响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是在分割的的过程中,法院会把属于失踪方的财产,交由其近亲属代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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