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丈夫爸爸妈妈离婚,跟随爸爸过,相互有套房屋如今卖了,当时离婚协议书上说的妈妈那半帮我丈夫,一半的钱帮我丈夫了,如今妈妈要想回来,有效吗

离婚
2020-03-19 16:50: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分割。 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通常遵循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第
    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第
    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 第
    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执行。对此,《合同法》有规定。
    【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
    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二】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三】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 已离婚的夫妻,对于已经分割给一方的房子,可以进行房屋买卖,安好正常的流程进行即可。房屋买卖需要签订买卖合同,一般说来,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 离婚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