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单位工作了五年零八个月,在治疗期间得了癌症,单位说我花了六个月的时间不允许休假。

2020-03-19 21:47: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国务院的法规中,对本单位工作期间用的是连续工作,对非本单位工作用的是累计工作,《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依照这一规章,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包括失业、个体或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雇佣或劳务关系。
  • 员工离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很多朋友遇到用人单位、公司拖欠离职补偿怎么办?劳动者如何维权?  举例解答:  我是2011年8月入职这家公司,当时由于公司未在深圳正式注册,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给我们签定了一份合作合同。2012年3月深圳公司正式注册成立,让我们签解除香港公司的合同再签订一份从2012年5月开始的深圳公司劳动合同。2012年12月29月公司以无理理由书面通知我于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我于2013年1月4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并有盖章的离职交接清单,双方口头协商补偿
    1.5个月工资。但至今公司以账上没钱一直没付我12月工资和
    1.5个月的赔偿金,请问我该怎么办?另外,我的加班费和年假该如何索要?  
    1、离职补偿问题:离职补偿工作年限计算是从2012年5月到2012年12月(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到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涉及8个月,法定补偿为1个月工资,加上未提前通知,大致的补偿在2个月工资左右。现在公司赖着不给,你可以去劳动仲裁要求认定解除违法,要求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即2个月工资。但是同时就不能再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的1个月工资了。2012年5月之前的工作年限属于与香港公司建立的雇佣关系,无法要求深圳公司支付。  
    2、加班问题:你需要自行准备加班的证据,如果你有证据可以表明单位有你加班的证据,你也可以提出。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可以要求单位补支付。  
    3、年休假问题:你未提到2011年8月之前是否有工龄,暂且当没有。从2012年8月起,你工作满1年,有权休年休假,但是因为不全年,所以年休假需要折算。离职时未休年休假没有明确依据要在工资外额外给2倍工资作为补偿,所以只能按1倍计算。
  •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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