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姐姐在医院做器官支架手术,第一次是家人签字,但手术失败了。 这个时候姐姐的状态不好。 医生说要做两次手术。 我丈夫问了医生两次手术患者现在的身体不能吃。 医生没有回答。 没有得到家人的许可做了两次手术。 现在姐姐进重病房生命危险不是医生的责任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3-20 06:36: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手术失败并不属于
医疗事故
,每个手术都是存在失败的可能的,还是属于工伤范畴内的,员工存在的后遗症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出伤残结果享受伤残赔偿,医疗费以及治疗期间的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疗事故不能以手术成功与否来认定。手术成功与否相关的因素很多,包括病人自身的体质状况、医生经验、水平、医院设备条件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你好!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由此可见,可以实施手术的情形有三种a、患者同意且家属或关系人签字b、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由家人或关系人签字c、特殊情况下由相关有权人员批准。由于一些相关的细节你并未提供,因此请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2、你所说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的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但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双方已经构成事实
劳动关系
。同时,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企业时不能逃脱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可能你所说的新法、旧法分别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两者所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不存在新、旧问题。而且目前你索赔的依据更多的是来自《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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