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创业企业拖欠了4万日元左右的工资,劳动调整的上司明确地说没有钱,但公司还在运营。 可以用法律仲裁吗?如果可以执行仲裁的话,上司会在什么时候执行呢? 不执行的话,能列入不信任的人的名单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0-03-20 09:36: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存在欠薪情况,讨薪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讨回薪资。劳动仲裁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处理本地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性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由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员或仲裁庭具体执行。
  •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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