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丈夫和妻子不想离婚,但是男孩离开了我的手,我感觉不通情达理,别人说我不能为了孩子离婚,但是我已经很久没见到我的孩子了,我等不及了,我想起诉他把孩子还给我,法院会决定把孩子还给我吗?

离婚
2020-03-20 10:07: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 开车不小心撞死了自己的孩子。本案应当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法定刑
    3.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虽然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为一种过失致人死亡,但构成交通肇事要求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只有在“道路交通”范围发生的事故才可以依据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理,所以认定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对定罪量刑非常关键
    5.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在自家小院,属于封闭的,并不允许车辆自由通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围,该案无法也认定为交通肇事,所以,应当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