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面的车子髙速车翻、车里超载超限一人、共四人,性命无生命危险。結果车后追尾事故,造成前面的车子一人身亡。想问一下义务区划、和前面的车子驾驶员是不是担负刑事处罚。(前面的车子驾驶员并不是买车人)

2020-03-20 11:3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只是车损的,赔偿车辆修理费;
    2、人员误工工资;
    3、营运车辆还可以索赔营运损失;
    4、如果存在人伤,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这几种情况下,追尾事故中,并非都是后车全责
    一、坡道溜车或者倒车
    这种很显然是“被动追尾”,如果这样都要后车负责岂不是太冤?只要有目击证人或者行车记录仪作为证据,很轻松就可以让前车赔偿自身损失,当然在没有这些证据的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就比较难办了,但好在现在的路面监控还比较完善,交警叔叔还是会给到一个交代的。

    二、连环追尾
    连环追尾其实基本还是按照后车负责的原则,但是要具体分析,比如前面两辆车都及时停住了,第三辆追尾第二辆导致前辆车再次追尾,那么第三辆车负责,如果后面还有车子追尾,那么就看是谁没刹住车造成的,总之就是拼刹车性能。

    三、右侧超车
    右侧超车本来就是不允许的,这里要说明一个概念,超车应该是超越后并回到车道上才算完成一整套动作,如果只是在右边速度赶超过去,并没有变线,不能算是超车。
    如果在超车的时候发生了追尾事故,那么前车负责,因为前车违章在先,这里同样适用于恶意加塞的情况。

    四、压线变道
    压线变道同样是违章在先,原本按照地面指示线行驶并不会发生追尾事故,所以前车不但要负起碰撞责任,还要扣分罚款。
    后车在这种情况下千万不能因为碰撞就违规行驶,要保持原车道,否则责任或许就很难分清了。

    五、弯道追尾
    如果左边的车在转弯时没有让你先行,因此发生的追尾,这是前车也只要负责的,这里再普及一个小知识,弯道让行的时候,要让右侧的车辆先行,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违反的时候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违反原则一方负责。
  •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