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信用卡纠纷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中所写的利息是去年10月为止的本金共计6万馀人,去年10月开始向法院提交判决书,今年4月25日为止的利息是用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的。 我收集钱和律师联系。 律师的反馈是银行说我的信用卡现在累计亏缺6万9千美元。 那我该怎么办?我该在哪儿还呢?

2020-03-20 13:45: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迫切需要的商账追收情形:
      
    1、 账龄超过90天以上的应收账款;
      
    2、 企业通过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
      
    3、 想收回现款,又不想破坏客户关系,维持正常交易的应收账款;
      
    4、 因各种纠纷得不到解决,长期僵持的应收账款;
      
    5、 因证据瑕疵,有诉讼风险的问题账款;
      
    6、 因债务人逃避债务,在胜诉后难以执行的应收账款。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对于欠款追讨的情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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