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征收土地办厂倒闭,农田期限和使用权?

2020-03-20 17:23: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土地被征收后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土地被征收就永久性的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从此定义能够看出,即土地由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成了国家所有。一旦土地被国家征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国家征收土地后,村集体对被征收后的土地丧失所有和管理权,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由国家对征来的土地行使所有和管理权,没有年限的说法,是土地的性质和归属发生了变化,土地征收,土地永久性的变为国有土地。
    因此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因实施法律和国策而消灭,有三种情况:第一,法律规定归国有。82年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为国有,使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手段获取了城市市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实施土地征收。为了建设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使集体丧失了该土地的所有权。第三,依法拍卖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因偿还债务、设定抵押等原因,经法院判决后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将土地拍卖,使该集体丧失该部分土地所有权。
      二是因所有权主体分立或合并而消灭。土地所有权人的分立与合并,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从而导致旧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必须是在自愿原则下进行,由于合并或分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转移后所有权法律属性不会改变,即原为农民集体所有转移后仍为农民集体所有。
      旧的土地所有权人消灭了,新的土地所有权人也产生了,土地所有权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给了另一个权利主体,因而,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合并与分立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
  •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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