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父亲从不给女儿任何赡养义务,但偶尔给她钱,但是在钱后会对女儿进行口头攻击,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关心女儿,不扶养老人,并适应语言攻击、咒骂。后妻子对女儿和老人的恶意行为后,这可以申请释放父母?

2020-03-20 22:04: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如果是当事人未成年时被收养,当事人成年后,和养父母之间就和亲生子女对父母一样,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子女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的,如果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如果父母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即使仍在校就读的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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