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09年离婚同居,直至17年3月。 彻底分一年。 现在对方同居的财产,房子卖。 我的私人房地产证明书。 离婚后我个人买了。 2013年我个人买的,房间照着我的个人名字。 2017年销售了。 现在需要对方的一半。 是共同财产吗? 不合理吗?

离婚
2020-03-21 06:45: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一方虽参与了家庭的共同劳动,但其与另一方的关系仅是同居关系,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在家庭成员中没有合法的身份,因又没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约定,所以参与劳动的一方不能参与体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 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