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先生,我要起诉住在天津西青区XX的人。 她的身份证属于河东区。 我应该向哪个区的法院起诉?我们是借款纠纷,我有她的借款。 起诉需要什么资料?

2020-03-21 10:42:4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若借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债权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诉讼风险评估
    主要从证据是否充足,以保证案件胜诉;被诉对象财产状况,以保证胜诉后执行能到位等。
    二、债务人财产调查
    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准备诉讼材料到法院立案
    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准备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材料等。
    四、(诉前)财产查封
    起草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清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等,在诉前或诉讼立案时先行或同步财产查封。
    五、案件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六、申请执行
    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运用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登报等方式迫使债务人还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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