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双方恋爱结婚,之后不小心怀孕了。因为女性拿着这孕期是由威胁男性要完婚,男性及其男性家中也不愿意这件事情都不接纳这一女的。男性想分手,如今女性家中母亲一直去男性家中吵闹,最后目地就是说要完婚。我想问一下这样的事情下,双方那样做违反规定了嘛??她们未婚怀孕法律承认吗?找妇女联合会有用吗

2020-03-21 14:02: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妻子怀孕的,男方提出离婚是不可以的。但是,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离婚并非绝对不允许,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或因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人乱搞两性关系等,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可以受理该离婚案。
    如果是由怀孕的妻子提起离婚诉讼的,那么就不受上述法律的限制。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一般来说,如果是丈夫提起离婚的,法院都不会准许离婚。
    但是如果妻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那么法院可能会准许离婚。
  • 未婚先孕抚养权的判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办理即由哪一方抚养,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a、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b、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c、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共同生活,应当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置,双方如果交涉未果,可以诉讼解决。如果客观情形,女方的经济条件等能力不如男方,即便孩子在哺乳期内,只要女方同意,该子女可以随父方共同生活,母方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直至该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对方拒绝承认与女方所怀的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女方可以要求亲子鉴定,在女方提供了必要的能够证明双方曾经同居生活的证据情形下,对方拒绝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女方,关于男方与女方所怀孩子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2.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解除同居关系符合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应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剩余的非婚生子女,双方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方生活。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的,可以随父方生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一方将非婚生子女送养他人,需得另一方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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