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4月看上去一套商住楼,并交予2万余元订金与房地产商签署了订房协议。计划在5月30此前签署买房合同并付款首付。该商住楼为“抵押房”待消除质押后房地产商于5月27日通告签订合同,那时候自己已无在买房意愿。原商住楼定为2019年10月接房。现房地产商回绝退货2万订金。想资询怎么让房地产商退回订金?感谢。

2020-03-21 15:19: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
    《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 你有两种选择:
    (1)适用定金罚则,已收得定金不退,这个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
    (2)适用违约金罚则,即要求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但这个要求法院不一定会完全支持,因为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房地产买卖违约金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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