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爸爸2012年跟别人借了10万元,2012年结婚那天对方来参加婚礼拿了我4.5万日元的礼金,最后逼我写10个借款,我的婚礼好人们可以证明我没有这笔钱, 而且可以证明是我强迫写的借款,我刚收到法院的发票,我的亲戚可以为我出庭作证,证明我写这笔借款,我能胜诉吗?

2020-03-21 17:5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债务的追讨,需要的资料主要是要有证明债务的证据
      如果是因债务而向法院起诉的,则应该向法院提供以下的材料:
      
    1、诉状。
      
    2、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如果有一方是公司的,则应该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能证明债务的证据,包括欠条(借条)、双方间的协议、往来记录(交货单据、付款情况等)、催讨记录等。
  • 工伤应当申请工伤认定,打欠条是不是法律程序,当事人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获得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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