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很喜欢套房,签订购买确认书,交一万元订金,开发人员两年后交房,现在要求三楼付款,我不同意,这合法吗? 预约费可以退还吗

其它
2020-03-22 09:25: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
    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 定金”与“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简单来说,“定金”是法律上的担保形式;而“订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定金:《合同法》规定,可以将定金作为一种债权担保,其含有一种保证金的性质。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作价款或者收回。若购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卖房人或发展商不履行定金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芜湖乐居了解,定金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
    1、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2、定金必须实际完成了交付;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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