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2014年6月我之前工作过的上司向我保证,2万高利贷到目前为止还清了5万5千元的债务,一个月过去了3年的借款公司总是向我保证一个月现在我有责任吗?

2020-03-22 15:03: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讨债公司若违法 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对于讨债公司的情况,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目前这些公司也钻了法律空子,“这些公司都以咨询公司名义注册,实际上进行着帮人追债的业务,所以不可能存在正规注册的讨债公司。 ”虽然合同上双方约定,在追债中如果讨债公司做了违法的行为,由讨债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实际上委托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 公司能在借款合同中为股东提供保证,但要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 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肖升东律师举例说,假如张某借款10万,吴某作为 朋友为张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吴某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吴某被迫卖房替张某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赔偿,“无论是一般担保 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 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