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经过10年的漏水,经过地区政府和社区委员会的和解后,房主被迫停止了建设后的一半的建设,因为所有的开放不能使用水,而房主被迫使用水,使用厕所,使我楼下的凳子填满半个月后。对我的生活和精神造成很大的损害。我可以要求维修和精神赔偿吗?

2020-03-23 18:07: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解决居室漏水的难点除了技术,还有漏水点的查找。为了准确地判断漏点,业主可以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上门进行鉴定。专家指出,目前还没有专业仪器可以简单地判断出漏水点,司法鉴定部门的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从现场情况判断出渗漏根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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