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想问问朋友。 前几天,酒喝得太多酒疯了,把人车玻璃打坏了。 被我的门推荐后,在我不在意的时候那把菜刀把人砍到人家,人没有砍,但是被人打断了4根肋骨。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门能要求赔偿吗? 对方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接受判决吗?

2020-03-24 15:05: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标准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刑法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以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因此如果你并不会被判处最高刑,但是追溯时效同样会根据最高刑来确定。
  •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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