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评估固定资产10亿元,现需融资资金2亿元,基金方不仅需要相应的固定资产4亿元作抵押,而且还需要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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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是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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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基本条件:
1.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市场前景广阔,公司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地位并且有良好的业绩增长预期。
2. 公司管理基本规范并有较高的水平,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团队结构合理、合作良好。
公司团队与投资人就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理念能够基本一致。
3. 公司不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风险与障碍,预期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公开上市。
行业排名
原则上要求行业排名在前10名
企业股权融资主体资格条件
1. 拟受资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公司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3. 拟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4. 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6.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7.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8. 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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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
一、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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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