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起诉
离婚
,要求
抚养
小孩,小孩4岁,要求被告出抚养费,无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离婚,小孩判我抚养,判被告一次支付二万块抚养费,判我给对方二万块生活帮助费,就等于双方都不用支付。我上诉二审法院第一:要求小孩抚养费每月支付到18周岁为止,二万块太少,不能一刀切,第二:我不应当支付生活帮助费,生活帮助费是在被告没有反诉,也没有要求原告支付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处理的,其次被告也没有生活困难,还有房,条件比我好,判决完全出自一审法院法官的个人想法。上诉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理由是被上诉人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应当增加抚养费,生活帮助费我是应该支付,本人觉得一二审法院判法太过离谱,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就可以不给抚养费或者少给吗?没有固定工作就应该我支付生活帮助费吗?其次被上诉人没有要求法院让我给生活帮助费,也没有提供生活困难证据,是法院主动判的,明显程序上错误,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我不服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现在还可以审请省高院再审吗?这种案件审请再审机率大吗?假如省高院受理再审是省高院审,还是中院审?忘各位质深律师解答!谢谢!
离婚
2018-09-15 09:30: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能力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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