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楼上的建筑物因为没有装修阳台,被楼下的阳台浸水,地板被水淹了,楼上的老板认为自己没有装修,不动产也不要求关闭阳台。 几年前雨没有浸在楼下。 现在泄露的一定是开发商的质量问题。 我不想承担楼下的损失,这个问题怎么处理

2020-03-26 08:42: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所购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权。
    1.解约退房。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结合是否对购房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正常生活、可否修复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2.要求修复。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又未达到上述可解约退房的程度,若在保修期内,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需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3.自行维修。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却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 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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