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下班了道上产生车祸事故 归属于工伤事故吗 厂方应当赔付吗

2020-03-26 08:53: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具体是不是工伤,需要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来进行认定的。只要是你自己无责、次责、同等责任,都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具体参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如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释〔2014〕9号第六条如下: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属于工伤,申请工伤认定。但有的地方规定工伤只补足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您到当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一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今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可认定为工伤,但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等情形导致伤亡不予认定工伤。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认定、待遇核定等问题,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补充说明。
      上下班遇车祸可申请工伤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可否算作“工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解释称,如果致伤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职工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若能证明是机动车事故,则应认定为工伤。  存档职介中心可个人办认定  按规定,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企业,可以在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伤后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已经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可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问题,市劳动部门解释,已经认定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由治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因工伤伤害导致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同时,2007年11月9日后发生的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单位注销工伤仍可获补助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注销、被关闭、被撤销以及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伤残等级为5-10级的工伤职工,未核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而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等级为1-4级伤残职工,应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工伤认定情况  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不包括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致伤;  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并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致死亡,或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  职工参加本单位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体育比赛,及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体育比赛中受伤。
      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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